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廖金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且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通知抗告人應於收受通之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抗告人迄今仍逾期未補正等情,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張世聰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再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