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ZAINUDINBINHASHIM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ZAINUDINBINHASHIM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ZAINUDINBINHASHIM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訴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6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