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昱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昱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1、6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分別檢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條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葉昱妏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31、6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分別檢出含第一
級毒品嗎啡、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按,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扣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白色圓形錠劑19粒檢出Morphine(嗎啡)成分(淨重2.014公克、取樣0.0175公克檢驗、驗餘淨重1.9965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業務中心111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桃檢111毒偵6531卷第39頁)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8924號)(桃檢111毒偵6531卷第43頁)2米白色粉末1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淨重0.199公克、取樣0.0047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1943公克)3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674公克、取樣0.0017公克檢驗、驗餘淨重0.672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檢111毒偵1369卷第4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080號,新北檢111毒偵1369卷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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