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債權人 蔡坤財 債務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民國)票據號碼1110年5月10日2,000,000元111年1月12日00000002110年5月19日2,500,000元111年1月12日00000003110年5月22日3,000,000元111年1月12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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