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457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