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974號債權人 沈敬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業 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本件請求年利率6%之法律依據為何?因依臺端聲請
狀原因事實欄所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200,000元,如依借貸關係請求,僅得請求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清償日之翌日(即民國109年7月2日)。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㈢上述二點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㈣請陳報債務人 吳業閎 之身分證字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身分證字號、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如臺端無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請提出債務人吳業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