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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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祝年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萬海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萬海明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務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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