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場地使用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訴訟代理人 李曉萍
邱潔婷 原告與被告東民輔具醫材有限公司間給付場地使用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5,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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