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645號聲請人 謝維駿 即邦尼時尚造型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岩綸 即 劉文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何?。㈡確認本票票號CH385810之提示日為何?提示日民國113年7月21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