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呈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肆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呈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65809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黃呈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203887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黃呈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57%│││621084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黃呈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68%│││392647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黃呈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29%│││718897元││8月10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一)債務人黃呈恭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9日止累計65,876元正未給付,其中65,809元為本金;67元為利息(2017/7/30~2017/08/0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呈恭於民國102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9日止累計205,287元正未給付,其中203,887元為本金;1,100元為利息(2017/6/17~2017/08/09);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呈恭於民國104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1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9日止累計624,624元正未給付,其中621,084元為本金;3,040元為利息(2017/7/8~2017/08/09);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呈恭於民國10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8年06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9日止累計396,096元正未給付,其中392,647元為本金;2,749元為利息(2017/6/1~2017/08/09);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黃呈恭於民國105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9日止累計724,021元正未給付,其中718,897元為本金;5,124元為利息(2017/7/12~2017/08/0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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