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群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群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群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有所據,應予准許。
㈡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揭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月。本院衡酌附表編號
1至3均為施用毒品罪,編號4為持有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皆屬與毒品相關之犯罪,又犯罪期間於107年5月至10月間等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受刑人程群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7年5月10日│107年5月10日│107年10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2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92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48號│107年度訴字第748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7年11月30日│108年2月1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3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28日│108年3月8日│108年3月18日│└────┴────┴───────────┴───────────┴───────────┘┌─────────┬───────────┬───────────┬───────────┐│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犯罪日期│107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18日│││├────┴────┼───────────┴───────────┴───────────┤│附註│1.聲請書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8年1月28日,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2.聲請書附表編號2判決確定日期誤載為108年3月8日,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3.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