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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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吳○絨訴訟代理人 洪雙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禮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18元【計算式:澎湖縣○○市○○○段○○○○○號公告現值1,900元/㎡×被告占用面積約17.22㎡=32,7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洪文禮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莊心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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