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芝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芝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芝妮(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有本院113中分 慧刑鳳 113聲1560字第11632號函、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情節分別為擔任利用交友軟體或臉書社團進行投資詐騙之詐騙集團提款車手,及提供帳戶供投資詐騙之詐騙集團使用並同樣擔任提款車手,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尚屬相類,且犯罪時間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暨其所犯之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等總體情狀,暨考量外部界限及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何志通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受刑人楊芝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罪)犯罪日期110年10月15日110年10月15日110年10月15日(2罪)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383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383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38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9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9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99號判決日期113年2月7日113年2月7日113年2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547號確定日期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3日113年6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5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5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50號編號1至編號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受刑人楊芝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81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37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37號確定日期113年10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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