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3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光助重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