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陳子瑾 即采新整形外科診所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家柔 間本院105年度醫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醫字第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法院曾諭知督促證人到庭,始於民國10
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下稱系爭期日)前致電證人 范秋穗 ,絕無證人范秋穗開庭時所稱伊有騷擾及不屬實紀錄之情,而法院就證人范秋穗於系爭期日證述筆錄之記載有遺漏,為釐清筆錄內容,俾為訴訟攻防需要,聲請准予交付系爭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醫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明瞭開庭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