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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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康綉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