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46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韋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韋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

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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