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忠明
林美蘭 林炳翰 林冠廷 林香彣 林蔡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被告 胡育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84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