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李彥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2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