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應提出以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何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未參與95年成立之協商契約?
(三)戶籍地之房地係何人所有?與聲請人間關係?
(四)說明於戶籍地址之外另租屋居住之原因。並說明承租之處所是否有共同居住者?共同居住者與聲請人間關係?
(五)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自95年7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薪資帳戶存摺明細資料影本。
(七)提出與 陳丹鳳 之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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