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一號
原告乙○○
丙○○甲○○訴訟代理人 陳景庸 右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捌拾萬零柒仟壹佰元,折合銀元捌佰貳拾陸萬玖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零柒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零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不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海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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