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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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洪民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民安於民國110年09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06日止累計463,331元正未給付,其中442,118元為本金;21,21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6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42118元洪民安自民國113年5月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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