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6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非訟代理人 藍亦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郭湧濤 死亡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郭湧濤(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6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郭湧濤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郭湧濤(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自101年5月16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 爰聲 請對郭湧濤為死亡宣告。
二、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郭湧濤自101年5月16日經通報失蹤後,處於生死不明狀態,前經本院裁定准對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申報期滿,未據郭湧濤陳報其生存,或知郭湧濤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郭湧濤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
三、郭湧濤係00年0月00日出生,於101年5月16日失蹤時,為已滿80歲以上之人,計至104年5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