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訴請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千元。
㈡陳報原告、被告及兩造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原告訴請離婚之理由的證據為何。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