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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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72號上訴人 黃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清志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許慧如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