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至凱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至凱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