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638號
原 告 徐明珠
被 告 陳偉儒
陳奕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8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偉儒、陳 奕弘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被告陳偉
儒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被告 陳奕弘 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偉儒、陳奕弘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偉儒、陳奕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陳偉儒於民國106年4月1日起成立以提
取受詐術所騙不特定人民匯款之財物並與不詳之電信機房集
團朋分不法利潤為牟利手段集團,被告陳奕弦於同年11月間
,加入該車手組織擔任取款車手;被告陳偉儒、陳奕弦與訴
外人 林哲凡 、 池信傑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呆 」之
成年人所屬之電信機房集團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之故意,依被陳偉儒之指揮,遂行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提
領事宜並牟取利益。詐欺方式為由「阿呆」所屬之電信機房
集團之成年成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
欺方式,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所
示之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匯入之
人頭帳戶」內,被告陳偉儒則向「阿呆」取得如附表所示之
「匯入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分別轉交被告陳奕弦
,被告陳奕弦再依據被告陳偉儒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
提款時間」,各自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如附表
所示提款金額,原告因而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等
語。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陳偉儒奕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
,視為共同行為人。」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
分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造意及幫助行為。所謂
造意及幫助行為,須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方足當之
。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各有賠償其損
害全部之責。查原告主張被告等上開詐欺取財等犯行,業據
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原訴字第31、
4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陳偉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以有期徒刑1年3個月;被告陳奕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以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在
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30頁),並經本院調取刑事案件電子
卷宗,審閱無訛,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另被
告池信傑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此部分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亦可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是
則,被告陳偉儒、陳奕弘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
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陳偉儒、陳奕弘給付
100,000元,及被告陳偉儒自108年1月4日起〔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於108年1月3日送達被告陳偉儒,見本院107
年度原附民字第28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5頁)〕;被告
陳奕弘自107年12月19號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於107年
12月18日送達被告陳奕弘,見附民卷第6頁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0
元。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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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騙時間│匯款地點│遭騙方式及金額│匯入之人頭│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提款車手│
││││帳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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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1│指南郵局│詐欺集團成員佯│000-00000│106.11.29│統一超商│2萬│陳奕弦│
│月28日晚│。│稱係徐明珠之姪│000000000│13:00│涼山店│││
│上某時許││子,以急需用錢│( 龔蘇桓 )├─────┼────┼──┼────┤
│。││為由,使其陷於││106.11.29│統一超商│2萬│陳奕弦│
│││錯誤,因而匯款││13:01│涼山店│││
│││10萬元至右列之│├─────┼────┼──┼────┤
│││人頭帳戶。││106.11.29│內埔水門│6萬│陳奕弦│
│││││13:13│郵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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