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23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資程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刑事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5款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09年12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10年1月2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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