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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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許兆祥
賴雪 許舒萍 許雅婷 許志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 律師複代理人 卓冠儒 被告 張傅惟
張育誠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46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楊蕎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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