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578號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裕寶紡織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權一電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TGA0000000)影本一張。
二、簽單(請款單)影本兩張。
三、存證信函影本一張。
四、聲請狀繕本三份。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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