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查本件判決之正本係於99年6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位於高雄市鼓山區之住所,由上訴人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0頁),上訴人遲至99年6月1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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