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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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7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民國98年8月17日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於民國98年8月15日2時23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攔檢,欲實施酒測時,因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之檢定,為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警員 張洋誠 以花警交字第P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之。原處分機關爰於98年8月17日填製花監違字第裁44-P0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云云。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8年8月15日2時23分在國民八街附近,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豐川派出所警員攔停,帶回警局執行酒測,因當時異議人在講電話,態度良好跟警員說請稍等一下,異議人講完電話再測,但警員態度惡劣,直接開單拒絕酒測,異議人講完電話後,請警員幫異議人做酒測,但警員說已超過時間,不願意幫異議人做酒測,經異議人再三懇求,警員完全置之不理。而後異議人撥電話至110申訴,當時勤務中心請異議人直接到花蓮縣警局做酒測,警局警員打電話至110說沒人可以幫忙做酒測,110就通知豐川派出所請警員過來帶異議人去做酒測,警員到了花蓮縣警局還是不帶異議人去做酒測,只說不服就直接去申訴,然後就走了,本人不服,因從頭到尾異議人都沒有說「拒絕酒測」,為何警員可以擅自決定異議人是拒絕酒測,原處分顯有錯誤,請求撤銷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經本院勘驗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所檢送舉發經過之錄影光碟,警員於舉發時有明確向異議人告知:「甲○○先生,現在警方對你實施第一次酒測,時間98年8月15日1點55分,我先告訴你拒測的後果,採最高罰6萬、吊扣駕照。」、「甲○○先生,現在是凌晨2點10分,你剛剛1點55分時第一次告知你要配合警方酒測,你拒測,現在第二次2點10分,你是否願意配合警方酒測呢?莊先生,麻煩你配合警方酒測,來,莊先生,要不要,願不願意?」、「甲○○先生,我剛才2點20分的時候已經給你時間打電話了,請問你現在要不要接受我們酒測呢?甲○○先生,現在是2點24分,剛剛2點20分的時候給你方便打個電話,已經有4分鐘的時間了,甲○○先生,現在是98年8月15日2點24分,你要不要接受我們警方第三次的酒測,如果你拒絕的話,你將會罰鍰6萬元的新台幣,還有3年不得考駕照,甲○○先生,請你配合警方酒測,麻煩你,甲○○先生,現在麻煩你配合,甲○○先生,麻煩你,像吹氣球一樣使力吹氣,甲○○先生,麻煩你接受酒測,所以你現在是拒絕第三次酒測呢,甲○○先生,如果你一直用這種態度來對待的話,也就是拒絕囉。甲○○先生,你要不要接受酒測?」等語,足以證明警方確實有依程序對異議人進行3次酒測,異議人雖並無明確表示拒絕酒測,然不斷藉故撥打行動電話,忽略閃躲警方之問話及酒測動作,顯為故意逃避測試之行為,有光碟乙片及本院法官助理製作之譯文附卷可佐,異議人異議狀所述經過與事實不符,本件舉發程序核無違誤。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認定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拒絕接受警方酒精濃度測試之行為,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為有理由。本件異議所述經過不實,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交通法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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