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儒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   告  廖玫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
一、零件折舊計算式:
第一年折舊金額:3860×0.369=1424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369=899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4/12=000
0000-【1424+899+512】=1025
二、得請求之金額:1025(零件殘值)+6300(工資)=732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