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023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憲儀陳秀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憲儀、陳秀連向其辦理手機貸款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周董 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2月28日,則債務人之借款期限尚未屆至,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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