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8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秀春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且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並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8日死亡,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同年月2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8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憑(檢體編號:C0000000-0,毒偵字卷第49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包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毛重0.4656公克、淨重0.0932公克、取樣0.0018公克、驗餘淨重0.0914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⑴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C0000000-0,毒偵字卷第49頁)⑵採檢樣品已鑑驗用罄⑶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字第1828號(毒偵字卷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