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致仰 被告 吳致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11號審理,原告(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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