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錦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錦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張小齊 」、「 唐國保 」、「Akira」,在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社團內,謊稱欲販售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品,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與其談妥交易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下稱本案帳戶),旋遭張錦生轉匯一空。嗣被告均未如期寄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且以各種理由推拖或佯稱將退費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等罪嫌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裁判要旨)。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6號審理中,而認本件與該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依法追加起訴。惟上開案件業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6號卷第260頁)。而本案係於113年4月26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有追加起訴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5日北檢銘黃113偵1318字第1139040197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6號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附表: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購買物品匯款金額(新臺幣)被告使用之臉書名稱被告貼文之臉書社團1暨 昌學 112年10月15日17時54分公仔2個4,000元Akira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2 楊融 112年10月26日15時34分公仔1個1,100元張小齊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3 陳鵬中 112年10月27日12時36分公仔1個2,400元唐國保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4 曾晟豪 112年10月29日18時56分公仔2個7,500元張小齊不明5 邱立昇 112年10月29日23時37分公仔5個6,820元張小齊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6 沈敬堯 112年10月30日22時33分公仔3個5,000元張小齊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限台灣)7 孫奇 112年10月31日4時50分公仔5個6,800元唐國保不明8 范首恩 112年10月31日8時44分公仔1個2,300元張小齊★模型/公仔/盒玩/動漫周邊★交流買賣區9 吳士良 112年10月31日20時3分公仔1個2,300元張小齊不明10 戴美華 112年11月1日16時45分餐卷6張3,540元唐國保全台住宿卷餐卷餐卷門票禮卷商品券買賣交換區以及住宿地雷討論區11 蔡侑家 112年11月2日9時39分公仔1個3,800元唐國保一番賞自由買賣交換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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