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勁君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勁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番刀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犯罪前科的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持番刀追逐被害人,並恫稱要拿霰彈槍打被害人,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莫大的恐懼,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