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36號原告 吳崇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嘉銘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住所或居所,應補正其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提出其他足資識別被告相關資料,並表明證據調查之方法,以供本院核對確認無誤後送達起訴狀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應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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