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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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叁至編號伍之罪名欄所示之叁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叁至編號伍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壹、編號貳、編號陸至編號拾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如附表編號壹拾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拾貳至編號壹拾陸、編號貳拾之罪名欄所示之陸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拾貳至編號壹拾陸、編號貳拾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貳拾壹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如附表編號壹拾柒至編號壹
拾玖、編號貳拾貳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至編號5、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號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等9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5、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號所示9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符合減刑條件而聲請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3至編號5與附表編號1、編號2、編號6至編號10號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1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12至編號16、編號20號與附表編號21號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17至編號19、編號22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亦定有明文。
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被告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搶奪、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及施用第2級毒品等4罪;其中搶奪、竊盜及施用第1級毒品等3罪,先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及10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1年5月20日以91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所犯施用第2級毒品部分,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其後原法院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所犯前揭4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重於先前搶奪等3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加計施用第2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核閱後,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政峯【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刑6月│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5日│95年1月20日│96年3月28日│96年3月中旬某日│96年4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3058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易字第600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上易字第1439號│96年度易字第600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5日│96年9月5日│96年9月7日(撤回上訴)│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96年9月13日(撤回上訴)│││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6│7│8│9│10│├───────┼────────────┼────────────┼────────────┼────────────┼────────────┤│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刑6月│刑1月又15日│刑1月又15日│刑1月又15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2項││││├───────┼────────────┼────────────┼────────────┼────────────┼────────────┤│犯罪日期│96年3月1日│96年3月27日│96年3月3日│96年3月24日│96年4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毒偵字第1809、1984號│年度偵字第5493、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9日│96年9月19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07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9日│96年9月19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1│12│13│14│15│├───────┼────────────┼────────────┼────────────┼────────────┼────────────┤│罪名│施用第2級毒品│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5月9日│96年2月17日│96年4月中旬不詳時間│96年4月12日│96年4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889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12月3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634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12月24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應減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編號│16│17│18│19│2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23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5月6日│96年4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年度偵字第4135號、4720、│││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4827、4865、48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96年7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96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判決確│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96年9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不符合│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不應減刑│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拘役7日,如易科罰金,以││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編號│21│2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10日,已減為拘役5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下空白││││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以下空白││││││││├───────┼────────────┼────────────┼────────────┼────────────┤│犯罪日期│96年4月22日│96年5月11日│以下空白││││││││├───────┼────────────┼────────────┼────────────┼────────────┤│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以下空白│││案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年度偵字第5493號、62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空白││││││││││├───┼────────────┼────────────┼────────────┼────────────┤│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以下空白│││事實審│││││││├───┼────────────┼────────────┼────────────┼────────────┤││判決│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以下空白││││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下空白││││││││││├───┼────────────┼────────────┼────────────┼────────────┤│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96年度易字第1300號│以下空白│││判決│││││││├───┼────────────┼────────────┼────────────┼────────────┤││判決確│96年12月3日│96年12月3日│以下空白││││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以下空白│││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不符合│以下空白│││役或罰金金額或│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