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15號聲請人 張珈瑉 相對人 張惠澤 關係人 張珈瑝
賴清燕 張瓈月
張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張珈瑉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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