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英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英傑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王英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刑(合計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故本件受刑人合併定其刑期,應在有期徒刑1年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10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無須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表:受刑人王英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4月30日│106年6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520號│第2280號│第3361號、第38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8│106年度訴字第196│106年度訴字第262││實││8號│6號│8號││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15日│106年9月29日│106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18│106年度訴字第196│106年度訴字第262││決││8號│6號│8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10月16日│106年1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署106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9│││4298號│6499號│13號││├────────┴────────┤│││編號1、2部分,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2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8日│104年8月18日│105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署106年度撤緩毒│署106年度撤緩毒│││第3361號、第3803│偵字第216號│偵字第217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2│106年度簡字第122│107年度訴字第170││實││8號│6號│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15日│107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62│106年度簡字第122│107年度訴字第170││決││8號│6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5日│107年1月8日│107年4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署107年度執字第9│署107年度執字第6│││4號│1861號│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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