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水利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許碧芬 被告 呂寬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69號違反水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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