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蔡育芳 被告林文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8,
3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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