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袁福鈞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麗~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伍拾陸元││├─────────────┼─────────────┼──────────┤│郵票費用│叁佰伍拾貳元│入郵585,退郵233│├─────────────┼─────────────┼──────────┤│公示送達聲請費│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捌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玖仟貳佰叁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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