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009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兩造間就
本件信用卡所生之訴訟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此有信用卡契約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6頁),又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
說明,兩造間因本件信用卡所生之爭訟應由上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