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方 馨敏 住○○市○○區○○街00號13樓

務人

代理人 林怡君 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7號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29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有扶助律師之法律扶助(扶助律師於本院去電事務所敲定之113年12月11日債務人調查期日未到場),卻有諸多故意違反本條例第89條、第102條之行為,以及符合本條例134條第2款及第8款等各種情事,以致於目前無可清算之財產(詳情請見114年1月21日函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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