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浩東
黃劭瑀
陳 ○
高培 原
戴崇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3
月13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046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10
8年3月26日之裁定有關被移送人 陳熙 之基本資料,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及證據中有關被移
送人「陳熙」之姓名應改為「陳○」;另其當事人欄中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住所資料均應刪除,並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所詳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關於被移送人誤載之
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