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林伯儒 被告 黃連垚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2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600元×27平方公尺=58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