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9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志賢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絜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絜雯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絜雯雖涉詐欺案件,然被告於審理中已坦承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故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案件進行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意見,認被告如能提供相當之保證金,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得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